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四二三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宏輝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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