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99年6月14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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