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瑞嘉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瑞嘉企業工程有限公司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慧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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