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一人賴鴻鳴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及同年月二十七日,先後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