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維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維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維元因犯竊盜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於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行為後,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合於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劉維元因犯有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10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至8、13、1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9至12、1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供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5日│100年12月20日4時8│100年12月16日14時││││分起至30分許│許│├────┼─────────┼─────────┼─────────┤│偵查(自│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訴)機關│字第306號│字第758、1222號│字第758、122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4號│101年度易字第172號│101年度易字第172號││實├──┼─────────┼─────────┼─────────┤│審│判決│101年5月14日│101年6月8日│101年6月8日│││日期││││├─┼──┼─────────┼─────────┼─────────┤│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4號│101年度易字第172號│101年度易字第172號││決├──┼─────────┼─────────┼─────────┤││判決│101年6月4日│101年6月25日│101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86號(改分本│字第1336號(改分本│字第1336號(改分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1號執行)│91號執行)│91號執行)│└────┴─────────┴─────────┴─────────┘┌────┬─────────┬─────────┬─────────┐│編號│4│5│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9日│100年8月1日│100年12月22日│├────┼─────────┼─────────┼─────────┤│偵查(自│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訴)機關│字第1717號│字第1251號│字第2140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4號│101年度訴字第137號│101年度易字第257號││實├──┼─────────┼─────────┼─────────┤│審│判決│101年6月21日│101年6月26日│101年8月7日│││日期││││├─┼──┼─────────┼─────────┼─────────┤│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4號│101年度訴字第137號│101年度易字第257號││決├──┼─────────┼─────────┼─────────┤││判決│101年7月16日│101年7月24日│101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87號(改分本│字第1428號(改分本│字第1701號(改分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1號執行)│91號執行)│91號執行)│└────┴─────────┴─────────┴─────────┘┌────┬─────────┬─────────┬─────────┐│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18日│├────┼─────────┼─────────┼─────────┤│偵查(自│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訴)機關│字第2140號等│字第2140號等│字第2140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57號│101年度易字第257號│101年度易字第257號││實├──┼─────────┼─────────┼─────────┤│審│判決│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日期││││├─┼──┼─────────┼─────────┼─────────┤│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57號│101年度易字第257號│101年度易字第257號││決├──┼─────────┼─────────┼─────────┤││判決│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01號(業經本│字第1701號(業經本│字第1701號(業經本│││署101年度執聲字第│署101年度執聲字第│署101年度執聲字第│││530號向花蓮地院聲│530號向花蓮地院聲│530號向花蓮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請定應執行刑)│請定應執行刑)│└────┴─────────┴─────────┴─────────┘┌────┬─────────┬─────────┬─────────┐│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底某日│100年8月25日│101年1月28日│├────┼─────────┼─────────┼─────────┤│偵查(自│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花蓮地檢101年度毒││訴)機關│字第1718號│字第1115號│偵字第94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43號│101年度易字第118號│101年度訴字第225號││實├──┼─────────┼─────────┼─────────┤│審│判決│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9月28日│││日期││││├─┼──┼─────────┼─────────┼─────────┤│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43號│101年度易字第118號│101年度訴字第225號││決├──┼─────────┼─────────┼─────────┤││判決│101年9月21日│101年9月24日│101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60號(改分本│字第1800號(改分本│字第2095號(改分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1號執行)│91號執行)│91號執行)│└────┴─────────┴─────────┴─────────┘┌────┬─────────┬─────────┬─────────┐│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2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5日│├────┼─────────┼─────────┼─────────┤│偵查(自│花蓮地檢101年度毒│花蓮地檢101年度毒│花蓮地檢101年度偵││訴)機關│偵字第197號等│偵字第197號等│字第424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102年度易字第8號││實├──┼─────────┼─────────┼─────────┤│審│判決│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102年3月5日│││日期││││├─┼──┼─────────┼─────────┼─────────┤│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101年度訴字第191號│102年度易字第8號││決├──┼─────────┼─────────┼─────────┤││判決│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102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否│是││易科罰金│││││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1年度執│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823號(改分本│字第1823號(改分本│字第1677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1號執行)│91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