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仁 代理人 劉珮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斗│101年9月9日│80,000元│ZB777680│││1│限公司負責人:吳│六分行│││3││││宗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