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馮天助 被上訴人 王霞
林昕嬡 兼法定代理 周沛穎 人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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