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66號上訴人 吳寧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訴字第196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77,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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