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6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64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或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經理人乙○○所任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之依據。(按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之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公司之經理人並未排斥適用,是公司經理人就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固有代表公司應訴之權限,惟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為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則無此權限)。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玉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