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455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務人 陳英彥 債務人 陳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