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巨岱
李佳鍈廖文煜蘇曉菁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韓國銓 律師被告 鐘竺瑾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8號、104年度訴字第227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40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甲○○犯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及己○○部分均撤銷。
乙○○、甲○○關於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部分均無罪。
己○○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均駁回。
乙○○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一編號⒉至⒘)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一編號⒉至⒘)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8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3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丁○○前於98年間,因犯施用毒品及詐欺等案件,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7月、6月,嗣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0年9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1年4月1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華 」之成年男子與中國人士 胡瑜民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及身在肯亞之中國人士 朱少主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溫州市看守所),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共組跨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而由胡瑜民於中國另成立收購人頭帳戶集團,夥同與其等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中國人士 張平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于燕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于鵬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上海市周浦監獄)、 趙姍姍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任世蘭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趙彬彬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遂昌縣看守所)、 戴豐炳周振兵 等人,在中國負責收購中國人頭帳戶銀聯卡、手機卡、U盾等物;另由朱少主在肯亞成立詐欺電信機房,夥同與其等亦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中國人士 羅文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溫州市看守所)、 黃孝軒黃孝紅詹毅 賓(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詹毅,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溫州市看守所)、 詹金平 (因本案羈押於中國浙江省溫州市看守所)、 范自威 等人,以預先設定之網路及IP之VOIP、Gateway設備,發布詐騙語音至中國民眾之市內電話,向中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以假冒電信人員、郵務員、醫保局人員、銀行行員、公安部門人員、檢察官,佯稱其等之銀行帳戶涉及刑案,需將帳戶內所有金錢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否則將凍結該帳戶,或佯稱被害人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所有銀行帳戶將被每月自動扣款等,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信以為真,陷入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將個人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即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等人在中國收購掌控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又該詐欺集團為規避中國金融管制系統對於帳戶匯款及領款金額之管制,使詐欺所得款項得以順利領出,在臺灣地區成立詐欺轉帳機房(俗稱「水房」),由胡瑜民將上揭該集團成員在中國收購取得之中國人頭帳戶銀聯卡、手機卡、U盾等物,交由中國人士 羅艷萍 (中國深圳市○○區○○街道○○○○○○○○○號「晉越速遞公司」負責人)以快遞寄送予臺灣之轉帳機房集團成員,作為轉帳、提領詐騙贓款之用。該集團因此自103年4月間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酬招募乙○○(於103年4月24日後加入,負責轉帳工作及擔任轉帳機房現場負責人)、以每月3萬元之報酬招募甲○○(於103年4月24日後加入,負責轉帳工作,103年8月每月報酬改為5萬元)、以每月3萬元之報酬招募丁○○(於103年3月間加入,負責領取中國地區所寄送之中國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手機卡、U盾等包裹並整理製作成文書檔案交予乙○○供為詐欺轉帳機房轉帳時使用,同年7、8月間並兼在詐欺轉帳機房從事轉帳工作,報酬改為每月5萬元,同年10月初轉為擔任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手,改以抽取所提領詐欺所得金額百分之1.5為報酬)、以每月4萬元之報酬招募少年鄭○○(00年0月0生,參與時間為103年4月底至同年6月初,於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鄭○○,負責該詐欺轉帳機房轉帳及雜務工作)、以每月3萬元之報酬招募戊○○(於103年9月6日加入,負責詐欺轉帳機房之採購、接聽SKYPE電話)參與從事詐欺轉帳機房之工作。乙○○、甲○○、丁○○、戊○○因而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加入該詐欺集團轉帳機房(本案無證據證明乙○○、甲○○、丁○○於參與期間對於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少年之情為明知或有所預見),該詐欺集團並出資由丁○○於103年4月24日具名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房屋(位於櫻花涵舍社區)成立代號「國泰富邦」之詐欺轉帳機房,且為逃避追緝,於103年7月1日將詐欺轉帳機房遷移至由該詐欺集團出資以甲○○名義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房屋(位於巴黎第六社區),再於103年9月1日將詐欺轉帳機房遷移至丁○○之女友己○○(幫助詐欺部分詳後述)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位於全友天池社區),並將前揭丁○○所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房屋,轉作收受該集團自中國寄送供詐欺轉帳機房操作轉帳匯款時所用銀聯卡、U盾等物之收貨地點,由丁○○前往取件再送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之詐欺轉帳機房,供其與乙○○、甲○○操作電腦轉帳時使用,而乙○○收到中國人頭帳戶之銀聯卡、U盾等物後,再透過地下匯兌業者 陳顥予莊明敦 (均為本國人,因涉地下匯兌現在中國執行中)將收購人頭帳戶之代價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匯入胡瑜民指定之帳戶。而乙○○、甲○○、丁○○、鄭○○、戊○○在接獲來自中國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電話或網路SKYPE通訊軟體指示得知有詐得款項後,即將該詐欺集團成員所詐得而匯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中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匯入該詐騙集團所支配管領之其他人頭帳戶內(俗稱「打水」),再通知所屬集團內負責領款之車手成員持 渠等 支配管領之中國人頭帳戶銀聯卡提領詐騙所得款項,該詐欺集團因此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詐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中國民眾所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人民幣得逞。
三、己○○為丁○○之女友,明知丁○○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且該詐欺集團需定期轉換機房以避免查緝,竟因前原欲承租供家人共同居住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位於全友天池社區)址因其家人未搬入,為能將租金費用轉嫁節省開銷,竟基於幫助丁○○及其所屬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3年9月1日起,應丁○○之要求,提供所承租上址處所,供丁○○及其所屬集團將詐欺轉帳機房自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址,遷移至己○○所承租上址,而幫助丁○○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從事附表一編號⒖、⒗、⒘所示詐欺取財犯行。
四、嗣因中國浙江省公安廳偵辦兩岸跨境之詐欺取財案件,發現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涉案,經浙江省公安廳港澳臺事務辦事處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交換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因此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宜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辦,經與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交換犯罪情資後,先由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及肯亞警方,於103年5月間,查獲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 詹毅賓 、詹金平、范自威等人,並於103年10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由我國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當場查獲詐欺轉帳機房操作人員乙○○、甲○○、戊○○,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同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拘提丁○○,經丁○○同意搜索,在丁○○身上及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扣得如附表三編號⒉至⒍、⒏至⒘、⒛至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編號⒈、⒎、⒙、⒚、所示之物;同日下午5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7扣得如附表四編號⒈至⒋、⒍至、至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四編號⒌、至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丁○○、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所為之自白,其等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可供證明其等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所為之自白,有何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足認被告乙○○、甲○○、丁○○、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原審所為之自白,應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下列所述之證據相符者,顯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因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3款作概括性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由於第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2款之業務文書,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此原則上承認該2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除,與第3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中國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非屬我國偵查輔助機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條之3之規定,而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但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逕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於98年4月26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3章「司法互助」第8點第1項關於「調查取證」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依此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可請求中國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另參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第18條第1項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並符合中國地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參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第98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上開規定亦得作為判斷下列中國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被害人詢問筆錄,是否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綜合考量因素之一環。經查:本案如附表一編號
1.至17.所示中國被害人之詢問筆錄、中國共犯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羅艷萍、陳顥予、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賓、詹金平、范自威之詢問筆錄,係中國公安機關所製作之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原應無證據能力,惟上開筆錄係法務部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請求中國公安及檢察主管部門所製作;且觀諸上開該筆錄之內容雖採一問一答方式,被害人、上揭共犯回答內容不僅具體、詳盡及連續,復經被害人、上揭共犯親自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之文句,並簽名及書寫詢問日期於其上,每頁正下方均有其等親自簽名及捺指印,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合法性,渠等陳述亦均無出於非自由意志之情狀;參以中國公安於詢問之始均有告知詢問人身分為警察、受詢問人應如實回答問題等情,且附表一編號⒈至⒘所示被害人、上揭共犯於詢問過程所陳述關於被詐騙錢財經過情形、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情節與分工,關涉本案被告乙○○、甲○○、丁○○、戊○○、己○○犯罪之成立與否,是為證明被告5人犯罪所必要之證據。故由前述筆錄製作過程陳述時之外部情況觀之,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5人及選任辯護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就被告乙○○、甲○○、丁○○、戊○○部分:
被告乙○○、甲○○、丁○○、戊○○就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渠等分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轉帳機房時間,及渠等彼此擔任之角色分工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業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在卷,惟於本院審理時以下情辯稱:①於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內並未分析取得附表一編號⒉被害人 陳莉 於103年5月27日匯款人民幣20萬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劉風濤 之帳號資料,自難認被告乙○○、甲○○、丁○○應負擔此部分罪責;②被告乙○○、甲○○、丁○○、戊○○彼此間雖構成共犯關係,然仍須以渠等實際轉帳之筆數做為認定各自罪數之基準;③本案附表一所列人頭帳戶中,僅有附表一編號⒉戶名 邢素飛 、編號⒋戶名 郭兆慶 、編號⒎戶名 曲恆玉 、編號⒘戶名 趙建亮 等人頭帳戶有U盾卡同時遭扣案在卷。從而,於無U盾卡即無從進行網路轉帳之前提下,其餘未經查扣U盾卡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與被告乙○○、甲○○、丁○○、戊○○有關等語。渠等之選任辯護人亦為相同之辯護。經查:
⒈就被告乙○○、甲○○、丁○○、戊○○所涉前揭犯罪事
實欄所載犯行部分,業據其等於警詢至原審審審理時均坦承在卷,且與共犯即少年鄭○○於警詢時供述情節【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卷(下稱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81至85頁】、中國共犯胡瑜民(綽號「 德叔 」,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86至90頁、第92至94-1頁)、張平(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96頁背面至第104頁、第109至112頁)、于燕(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113頁背面至第123頁)、于鵬(見少連偵字第
8號卷㈠第124頁背面至第134頁)、趙姍姍(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136至140頁、第142頁背面至第154頁)、任世蘭(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2頁背面至第5頁、第7至8頁、第10至19頁)、趙彬彬(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21至32頁)、戴豐炳(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33至37頁)、周振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38至41頁)、陳顥予(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49至56頁)、朱少主(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58至67頁)、羅文(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68至71頁)、黃孝軒(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72至74頁)、黃孝紅(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75至77頁)、詹毅賓(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78至79頁)、詹金平(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80至82頁)、范自威(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83至89頁)在中國公安人員詢問時供述情節互核大致相符。
⒉又附表一編號⒈至⒘所示中國被害人 王曰法 、陳莉、鄭元
鵬、 林仁琴金荷琴陳賢根蔣曉倩張紀東劉寧胡萍吳劍云丁夢佳葛仁苮倪利剛陳鋒林文廣蔡梅君 ,於附表一編號⒈至⒘所示之時間盡皆居住中國,分別因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簡訊而回撥電話,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電話中所述,分別依電話中之指示,前往銀行臨櫃匯款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匯出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分別據證人即被害人王曰法(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0至91頁)、陳莉(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2至93頁)、 鄭元鵬 (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4至95頁)、林仁琴(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6至97頁)、金荷琴(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8至99頁)、陳賢根(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0至101頁)、蔣曉倩(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2頁)、張紀東(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3至104頁)、劉寧(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6至107頁)、胡萍(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15至116頁)、吳劍云(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17至118頁)、丁夢佳(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19至120頁)、葛仁苮(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1至122頁)、倪利剛(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3至125頁)、陳鋒(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7頁)、林文廣(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8至129頁)、蔡梅君【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406號卷(下稱偵字第27406號卷】第40至41頁)在中國公安人員詢問時陳述綦詳,並有附表一編號⒈至⒘所示上揭證人提出之匯款執據在卷可為佐證(詳附表一編號⒈至⒘相關證據欄所載)。
⒊此外,本案復有下述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①被告乙○○、甲○○、丁○○、戊○○與共犯鄭○○相
互指認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33至35頁、第55至56頁、第102至104頁、第124至125頁、少連偵字第
8號卷㈡第153至154頁)。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搜字第2109號搜索票(搜
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5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52至174頁)、查獲現場照片
8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06至207頁)。③被告丁○○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張(見偵字第27406
號卷第17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77至181頁)、查獲現場照片6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08至20
9頁)。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搜字第2109號搜索票(搜
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85至194頁)、查獲現場照片
6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10至211頁)。⑤櫻花涵舍社區住戶資料表2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
212至213頁)、櫻花涵舍汽車格一覽表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14頁)、櫻花涵舍社區照片4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590號卷(下稱他字卷)第7至8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分析報告(本案查扣4臺筆記
型電腦之電磁記錄分析,內含附表一編號⒈至⒘所載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之人頭帳戶帳號、戶名資料)1份(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㈢第3至10頁)。
⑦扣案筆記型電腦內之檔案「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
列印資料1張【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1868號卷(下稱原審卷)第88至89頁】。
⑧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查詢(車主
:甲○○)1份(見他字卷第25頁)、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查詢(車主:丁○○)1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聲拘字第746號卷(下稱聲拘字第746號卷)第42頁】。
⑨順豐速運之寄件明細影本1份(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
64至65頁)、被告丁○○於103年8月8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櫻花涵舍社區管理室領取包裹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37至41頁)。
⑩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友天池電梯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58頁)。
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1054號通訊監察
書及電話附表(監察期間:103年7月25日至103年8月22日、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份(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71至72頁)、103年度聲監續字第12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份(監察期間:103年8月22日至103年9月19日、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份(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73至74頁)、103年度聲監續字第142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察期間:
103年9月19日至103年10月17日、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份(見聲拘字第746號卷第75至76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年8月6日、103年10月6日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見他字卷第32至33頁、聲拘字第746號卷第66至68頁)。
⑫中國共犯趙姍姍指認中國共犯胡瑜民之辨認筆錄1份(
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140頁背面至第141頁)、中國共犯任世蘭指認中國共犯胡瑜民之辨認筆錄1份(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8頁背面至第9頁)。
⑬中國被害人林仁琴提出之轉帳憑單影本1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97頁背面)。
⑭中國被害人張紀東提出之個人業務交易單影本1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04頁背面)。
⑮中國被害人劉寧提出之轉帳帳號1張(見少連偵字第8
號卷㈡第108頁背面)、發生情況報告表1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11頁背面)。
⑯中國被害人倪利剛提出之中國農業銀行自助設備客戶通
知書影本9張(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㈡第125頁背面至第126頁)。
⑰中國被害人蔡梅君匯款至中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戶名:趙建亮)之交易明細1張(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38頁)。
⒋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
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偵辦刑案之公務員、收購取得指定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將詐騙所得款項轉帳打水、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依被告乙○○、甲○○、丁○○、戊○○所參與者,係跨臺灣、中國與肯亞之詐欺取財犯罪集團,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被告乙○○、甲○○、丁○○、戊○○先後於不同時間參與本案詐欺轉帳機房,將詐騙所得款項轉匯至該集團所支配管領之其他人頭帳戶,再由該集團所屬車手成員領出,其等事前雖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其等既與集團中負責接聽電話之電信機房成員、收購人頭帳戶成員等成年共犯,並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被告乙○○、甲○○、丁○○、戊○○與共犯綽號「阿華」之成年人、少年鄭○○、中國共犯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賓、詹金平、范自威、羅艷萍、陳顥予、莊明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內,各均係以自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意思,各自分擔詐欺犯行之一部,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行為,渠等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其等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乙○○、甲○○、丁○○、戊○○就其等各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期間內,就附表一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甲○○僅參與附表一編號⒉至⒘;被告戊○○僅參與附表一編號⒗、⒘部分),應負共同詐欺之責任,而與共犯「阿華
」、少年鄭○○、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賓、詹金平、范自威、羅艷萍、陳顥予、莊明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均論以共同正犯。
⒌至被告乙○○、甲○○、丁○○、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雖以前情置辯,惟查:
①蓋依照卷證資料,雖未能於本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內,
分析取得附表一編號⒉被害人陳莉於103年5月27日匯款人民幣20萬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戶名劉風濤之帳號資料。惟查,被害人陳莉係受同一詐騙集團之指示,始於密接之時間內,接續於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乙情,業據證人 陳莉證 述在卷,故依照前揭貳㈠⒋共犯理論之說明,被告乙○○、甲○○、丁○○、戊○○等人就其餘集團成員就同一被害人所為之接續詐騙行為,於其等參與期間內,自仍應同負共犯之責任。被告乙○○、甲○○、丁○○、戊○○及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難認為有據。
②且參考前揭貳㈠⒋共犯理論之說明,實無僅以被告乙
○○、甲○○、丁○○、戊○○各自實際轉帳之筆數做為認定各自犯罪罪數之基準。故被告乙○○、甲○○、丁○○、戊○○及辯護人此部分辯解,亦難認為可採。
③就附表一所列人頭帳戶中,雖僅有附表一編號⒉戶名邢
素飛、編號⒋戶名郭兆慶、編號⒎戶名曲恆玉、編號⒘戶名趙建亮等人頭帳戶有U盾卡同時遭扣案在卷。惟查,被告丁○○於警詢時,經司法警察詢問有關扣案物品用途時,被告丁○○即陳稱:筆電是我收到中國寄過來的銀聯卡包裹要整理成冊所用,每一組裡面有銀聯卡1張、U盾1個、SIM卡1張、銀行憑證及人頭基本資料,我必須整理成資料給乙○○做為詐騙帳戶轉帳使用等語(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㈠第73頁背面)。故依照被告丁○○所述,伊整理後載入扣案筆記型電腦內之帳戶資料,實際上均已收受包含銀聯卡、U盾、SIM卡、銀行憑證及人頭基本資料等完整資料。從而,附表一各編號欄所示被害人將遭詐騙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被告乙○○、甲○○、丁○○、戊○○等人於進行轉帳時,被告乙○○、甲○○、丁○○、戊○○於當時實應持有轉帳所需之相關資料即包括前揭人頭帳戶之U盾卡。故本案於司法警察進行搜索時,雖因距離各次轉帳時間已相隔相當時日,致未能完整查扣全部轉帳所需之資料即附表一其餘各編號人頭帳戶之U盾卡,惟此實無法排除係因被告乙○○、甲○○、丁○○、戊○○於使用後未能妥善保管所致。亦難憑此即認被告乙○○、甲○○、丁○○、戊○○等人上開辯解有據。
⒍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乙○○、甲○○、丁○○、戊○
○曾所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甲○○、丁○○、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甲○○僅參與附表一編號⒉至⒘部分;被告戊○○僅參與附表一編號⒗、⒘部分),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㈡就被告己○○部分:
訊據被告己○○固坦承與被告丁○○原係男女朋友關係,且曾將伊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位於全友天池社區)供被告丁○○轉租予他人等情,惟否認涉有本案犯行,辯稱:伊當時係因已無使用該址之必要,且房租金額過高,經丁○○詢問伊是否要轉租給他人,伊就同意。伊未過問轉租對象及轉租用途等語。經查:
⒈被告己○○確有於103年8月間向案外人 李堂碧 承租位於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租期自10
3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情,業據被告己○○坦認屬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住戶資料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03至205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⒉前址確有供作本案詐欺轉帳機房使用,且司法警察於103
年10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前往該址搜索時,當場查獲同案被告乙○○、甲○○及戊○○等人,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乙情,業如前述。而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包括有數量頗多之U盾卡、電話卡、銀聯卡、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銀行帳號對照表、Wi-fi分享器等物品,此既非一般正常營業所需之物品,且適與一般傳播媒體屢屢報導大規模詐騙集團所使用之詐騙工具相吻,被告己○○乃30餘歲之壯年女子,且亦自承曾與同案被告乙○○、甲○○、丁○○、戊○○等人共居上址數日,復與本案共犯中,參與時間甚久之被告丁○○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己○○對於同案被告乙○○、甲○○、丁○○、戊○○等人係以前址做為詐欺機房使用乙情,應知之甚明。被告己○○明知上情,卻仍提供前址幫助同案被告乙○○、甲○○、丁○○、戊○○等人做為詐騙機房使用乙情,應可認定。
⒊就被告己○○是否與同案被告乙○○、甲○○、丁○○、
戊○○對於附表一編號⒖、⒗、⒘之犯行有共同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
按在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下,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其中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者,雖非不得成立共同正犯,然以其具有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因而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為必要(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441號判決參照);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一部分,始得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著有46年臺上字第130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共同正犯除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共謀共同正犯外,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要件。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之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實行犯罪行為,僅係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對其係如何參與犯罪之謀議,亦應於判決中詳予認定記載,並說明所憑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2794號判決意旨、98年度臺上字第877號判決參照);是共同正犯間,固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其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然行為人如就其他行為人之行為,並無認識且亦無利用該行為既成之事實達到一定之犯罪者,難認行為人就其他行為人之行為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57號判決參照)。易言之,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參與者有犯意之聯絡,並且須有分擔實施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一部分。
而查: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時雖供稱:當初是乙○○
跟戊○○找其跟其女友己○○加入,我們原本都是負責領銀聯卡的車手,是乙○○發卡片給我們去提領,領完後他會叫人來收錢回去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12
0至121頁),然其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則證稱:是綽號「 阿草 」之人找其加入本案集團,不是乙○○、戊○○找其加入的,集團的老闆是「阿華」,其在警詢時說當初是乙○○跟戊○○找伊跟己○○加入,我們原本都是領銀聯卡的車手,是由乙○○發卡片叫我們去提領,領完之後他會叫人收錢回去這些話,可能是其吃愷他命吃到恍神了,實際只有其加入而已。其於法院送審訊問時說中國寄的包裏有寄到己○○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2住處,是老闆打電話給其,其跟老闆說直接寄那邊,因為那時候其跟己○○住在那邊,包裹都是其去收領,管理員會先收,其再跟管理員拿,己○○沒有幫其收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16頁、第121頁背面至第123頁、第125頁背面至第127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警詢時所述情節,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予以否認,供稱其也是103年5月才開始做,之前也沒也做過這個,如何找丁○○做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26頁),從而,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時所述是否屬實,容有可疑。
②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乙○○、甲○○、戊○○於警詢、
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除自白自己參與之工作,並指認相關其他同案被告分工之情形外,就被告己○○有無參與本案犯行部分,分別整理如下: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103年11月5日警詢時雖證
稱:「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是大家決定自己填上去的,值日生負責清潔公司,休假是看誰想休息就自己決定休假日,排在上面的都是公司員工,Bebe是己○○,她9月份時是公司同事,做不到1個月,應該是公司上面的叫她承租房屋的,己○○是丁○○的女朋友,她大概知道我們在做什麼等語(見偵字第27
406號卷第267頁背面至第268頁),然證人乙○○並未陳明被告己○○在該詐欺轉帳機房內負責何項工作,且證人乙○○於103年10月23日警詢時係供稱:
己○○是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的承租人,她在做什麼其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9頁);於原審送審訊問時供稱:103年9月份機房搬過去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
2房屋時,己○○也有住在機房裡面。己○○跟廖文煜自己一間房間,我們在工作時,她都在房間裡面,她沒有工作,她是丁○○的女朋友等語(見原審卷第29頁背面);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丁○○有帶鐘竺瑾到我們被查獲的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8樓之2機房住,己○○都在房間裡面,很少出來,之後丁○○離開機房,己○○一起離開,己○○住在機房裡面時,自己有帶東西進去,她住在裡面,她和丁○○的房間我們不會去幫她整理,她也會輪值日生整理公共區域等語(見原審卷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偵訊時供稱:其只知道鐘竺
瑾是丁○○的女朋友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3
0頁背面);原審送審訊問時則供稱:己○○是廖文煜的女朋友,她沒有住在機房內,她偶爾會去機房而已,己○○沒有參與機房的轉帳,也沒採買,機房的伙食、採買是戊○○在負責等語(見原審卷第30頁背面至第31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103年9月初我們搬過去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
2機房的頭幾天,己○○有住在機房,己○○在機房內沒有做什麼,她沒有參與轉帳或接電話或接收SKYP
E,之後己○○就跟丁○○一起搬離開了等語(見原審卷第61頁背面)。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103年10月23日警詢時供稱
:丁○○、己○○其不清楚,他們很少來,都是來一下就走了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52頁);於10
3年10月30日警詢時供稱:「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上Bebe是丁○○的女朋友己○○,但其沒有看過己○○在文心路1段332號8樓的水房上班等語(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77頁);於原審送審訊問時供稱:其不知道己○○是不是集團成員,因為其只有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機房樓下遇過己○○,她沒有住在機房,也沒有來機房等語(見原審卷第34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其係在10
3年9月6日左右加入,其有在機房內看過己○○,她在裡面沒做什麼,其認為她應該是丁○○的關係才在裡面,但己○○好像不住在機房裡面,其加入後沒幾天丁○○就離開搬出去,其沒有看過己○○在機房裡面做有關詐欺的轉帳、接收SKYPE、接電話等語(見原審卷第61頁)證人即本案共犯乙○○、甲○○、戊○○均未曾指證被告己○○在本案犯罪集團中擔任何種工作,倘被告己○○倘確已參與分擔本案詐欺轉帳機房之工作,豈有可能其他集團成員均不知情之理。
③另經本院觀諸卷附「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該表
上曾分別以藍色及紅色標註代號。其中藍色代號係自11日起至30日止每日各標註1代號,且係以「拿鐵、123、眼鏡、女生、彤、Bebe」之順序不間斷重複;而紅色代號則係隔日標註,紅色代號曾標註之代號則有「123、拿鐵、彤、眼鏡、女生」等情,有該「九月份休假an
d值日生表」1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8頁)。而前揭「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係證人乙○○所製作,且其上藍色記載乃為值日生,紅色記載則為當日排休之人乙情,業據證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127頁)。蓋證人乙○○前揭有關藍色記載值日生;紅色記載排休之陳述,實與藍色代號每日不間斷,而紅色代號則隔日標註之情客觀上相吻合;而被告乙○○之代號為123、被告甲○○之代號為女生、被告丁○○之代號為眼鏡、被告戊○○之代號為拿鐵、被告己○○之代號為Bebe等情,亦據被告乙○○、甲○○、丁○○、戊○○及己○○等人供述在卷。從而,於前揭「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中,於值日生之排班記載中,確有將被告己○○一同排入;就有關輪休部分,其餘共同被告乙○○、甲○○、丁○○、戊○○均有排輪休之記載,僅被告己○○並無排輪休之記載。蓋倘被告己○○確有參與該詐騙集團從事詐騙工作,實無僅伊一人無排輪休之可能。從而,前揭「九月份休假and值日生表」確可印證被告己○○因曾居住上址,故有需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分擔維持該址環境之義務,故會在該值日生表中出現代號及排序;惟因被告己○○並非該詐騙集團成員,自無參與休假輪班之情。
④從而,尚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己○○為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而參與詐欺轉帳機房之犯罪行為,亦難認被告己○○有與同案被告乙○○、甲○○、丁○○、戊○○有達成共同犯罪之合意,而參與本案犯行。
⒋綜上所述,雖依目前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己○
○有共同詐欺之犯罪認識,且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己○○業已參與同案被告乙○○、甲○○、丁○○、戊○○共同為涉及詐欺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惟被告己○○主、客觀上實有提供場所供同案被告乙○○、甲○○、丁○○、戊○○等人犯如附表一編號⒖、⒗、⒘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幫助犯意及幫助行為,應可認定。故被告己○○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被告己○○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對原審暨上訴理由之說明: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被告丁○○為附表一編號⒈至⒌,及被告甲○○、乙○○為附表一編號⒉至⒌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
2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僅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乙○○、甲○○、丁○○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述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增訂刑法第339條之
4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乙○○、甲○○、丁○○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乙○○、甲○○、丁○○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乙○○、甲○○、丁○○、戊○○於其等各自參與
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⒈至⒌所為、被告甲○○、乙○○就附表一編號⒉至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乙○○、甲○○、丁○○就附表一編號⒍至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戊○○就附表一編號⒗、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㈢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己○○基於幫助之故意,提供其所出面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供作同案被告乙○○、甲○○、丁○○、戊○○做為詐騙機房使用,其客觀行為屬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外之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管理機房、接聽詐騙電話等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檢察官在起訴書內雖以被告己○○乃共犯本案詐欺取財罪嫌;惟按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故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照前開理由欄貳㈡⒊所載,並無法認定被告己○○有檢察官在起訴書所指共同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之情,被告己○○應僅構成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故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認定尚有未洽,然本院毋庸變更法條,逕予更正適用法條即可,附此敘明。
㈣被告乙○○、甲○○、丁○○、戊○○就其等參與上揭詐欺
轉帳機房,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即就附表一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甲○○僅參與附表一編號⒉至⒘;被告戊○○僅參與附表一編號⒗、⒘部分),與共犯綽號「阿華」之成年人、少年鄭○○、中國共犯胡瑜民、張平、于燕、于鵬、趙姍姍、任世蘭、趙彬彬、戴豐炳、周振兵、朱少主、羅文、黃孝軒、黃孝紅、詹毅賓、詹金平、范自威、羅艷萍、陳顥予、莊明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2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罪責,而無適用該條之餘地。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故幫助一人為幫助,幫助二人、三人仍為幫助,故被告己○○自無須論予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⒈至⒋、⒍、⒏、⒒、⒓、⒕、⒗
、⒘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甲○○就附表一編號⒉至⒋、⒍、⒏、⒒、⒓、⒕、⒗、⒘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戊○○就附表一編號⒗、⒘所示犯行,各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各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各利用同一犯罪機會對單一編號欄內同一被害人接續為之,各該被害人受騙後接續匯款,各侵犯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㈥按我國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
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
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至於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態樣,此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為長期不間斷的反覆實施,均有其可能性,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度臺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有關多次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故被告丁○○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⒘;被告甲○○、乙○○就其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⒘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戊○○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⒗、⒘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且被害法益不同,應均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己○○以一幫助行為,供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附表一編號⒖至⒘所示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罪。
㈧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⒈被告乙○○、丁○○分別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論罪科刑
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分別再故意犯本案如附表一所示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乙○○部分為編號⒉至⒘;被告丁○○則為編號⒈至⒘),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己○○係幫助他人實行加重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詐欺取財罪正犯之刑予以減輕。
㈨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⒈就維持原審判決即被告丁○○、戊○○部分,及被告乙○○及甲○○有關附表一編號⒉至⒘部分:
①原審認乙○○及甲○○就附表一編號⒉至⒘部分,及被
告丁○○就附表一編號⒈至⒘部分、被告戊○○就附表一編號⒗、⒘部分均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漏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補充之)、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乙○○、甲○○、丁○○、戊○○均正值青壯之年,本應依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轉帳機房,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兼衡酌被告乙○○為本案詐欺轉帳機房之現場負責人併負責轉帳工作、被告甲○○負責轉帳工作、被告丁○○負責收取中國地區寄送之中國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U盾等包裹並兼作轉帳工作,後改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被告戊○○負責採購等角色分工,被告乙○○、甲○○、丁○○、戊○○加入後均按月領取固定報酬,另被告丁○○於改任車手後,改以抽取所提領詐欺所得金額百分之1.5為報酬,各自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本案犯罪手段皆尚稱平和,及被告乙○○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被告甲○○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被告丁○○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被告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及犯罪後均能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就被告丁○○及戊○○定其等各如原審判決主文欄第3、4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說明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⒉至⒍、⒏至⒘、⒛至、附表四編號⒈至⒋、⒍至、至所示之物,均係本案詐欺集團所有提供予被告乙○○、甲○○、丁○○、戊○○供為將附表一所載詐欺所得款項轉帳匯入該集團所支配管領之其他人頭帳戶時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乙○○、甲○○、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乙○○、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至⒘、丁○○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⒗、⒘所示各罪項下均諭知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⒙、⒚,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物,被告丁○○供稱均係其所有,惟否認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⒎、附表四編號⒌所示之物,被告丁○○、同案被告己○○均供稱係同案被告己○○所有之物,否認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且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該等物品係被告乙○○、甲○○、丁○○、戊○○、本案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所有為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就此部分爰不併予諭知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現金,被告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係其當車手所提領之詐騙款,屬因本案詐欺犯罪所得,惟上開款項倘有被害人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該款項係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交付,仍得依我國民事法律規定,請求返還,依上開說明,此部分現金,自不應諭知沒收,併此敘明。原審就此部分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
②被告乙○○、甲○○、丁○○、戊○○雖以前揭理由欄
貳㈠所載之辯解,認為:⑴被告乙○○、甲○○及丁○○就附表一編號⒉有關被害人陳莉匯款至戶名劉風濤之款項,不應負擔此部分罪責;⑵被告乙○○、甲○○、丁○○、戊○○應以渠等實際轉帳之筆數做為認定各自罪數之基準;⑶未經查扣U盾卡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與被告乙○○、甲○○、丁○○、戊○○有關;且均認原審量刑過重,被告戊○○並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提起上訴。惟查:
⑴就被告乙○○、甲○○、丁○○等人有關是否應負擔
附表一編號⒉有關被害人陳莉遭詐騙匯款至人頭帳戶劉風濤款項之罪責,及被告乙○○、甲○○、丁○○、戊○○等人應認定參與之罪數,及未經查扣U盾卡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被告乙○○、甲○○、丁○○、戊○○是否仍該當罪責部分,業於前揭理由欄貳㈠⒌予以分項敘明,被告乙○○、甲○○、丁○○、戊○○此部分上訴即難認為有理由。
⑵又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
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就被告乙○○、甲○○、丁○○、戊○○各次犯行量刑時,業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且未逾法定刑度,自不得遽指為違法;另參酌被告乙○○、甲○○、丁○○、戊○○所分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法定刑度,及被告乙○○、甲○○、丁○○、戊○○之犯案動機、參與程度、被害人之被害程度等情狀,原審判決之量刑既無過重、過輕情形,亦無不當之處,本院認並無變更原判決所量處刑度之必要。被告乙○○、甲○○、丁○○、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過重,尚難採取。
⑶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
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81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戊○○前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且本案被告戊○○係經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乃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之規定。惟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另規定諭知緩刑者,尚需有「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之要件。經查,我國目前積極查緝跨國詐欺集團不遺餘力,被告戊○○實難諉為不知,被告戊○○正值壯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找尋工作機會,且參諸跨國詐騙集團影響層面極廣,衡諸比例原則,本院認不宜對被告戊○○為緩刑之宣告。
③綜上所述,被告乙○○、甲○○、丁○○、戊○○此部分之上訴,均難認為有理由,皆應予駁回。
⒉就撤銷原審判決即被告乙○○及甲○○附表一編號⒈部分,及被告己○○部分:
原審認被告乙○○及甲○○關於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詐欺罪均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另就被告己○○被訴部分,認為罪證不足,而為無罪判決,固非無見。惟查:
①就被告乙○○及甲○○部分:
本院經審理後,認為依照後揭叁之說明,尚乏證據證明被告乙○○、甲○○於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時間,業已參與本詐騙集團。從而,就此部分實應為被告乙○○及甲○○無罪之判決,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尚有未妥。
②就被告己○○部分:
原審認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己○○與同案被告乙○○、甲○○、丁○○、戊○○間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無罪之諭知。惟依照上開理由欄貳㈡⒊所述,雖尚難認定被告己○○有與其他同案被告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依照前揭理由欄貳㈡⒉所指,被告己○○仍應有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情。故原審就被告己○○無罪之宣告,亦有失當。
從而,被告乙○○及甲○○上訴辯稱未參與附表一編號⒈之犯行,為有理由;另檢察官上訴雖仍指摘被告己○○應係與同案被告乙○○、甲○○、丁○○、戊○○有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罪,惟依照前揭理由欄貳㈡⒊所述,實尚難認定被告己○○有與其他同案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檢察官此部分上訴雖難認為有據;惟因被告己○○實應負擔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罪責,故原審判決此部分仍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將原審判決前開部分撤銷改判。故原判決關於被告乙○○、甲○○就附表一編號⒈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及被告己○○部分,均應予以撤銷改判。
㈩爰審酌被告己○○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前
所承租之房屋供作詐騙機房,不僅助長詐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所為實非可取,及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害人因此所受損害之金額、被告己○○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因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234號、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故對於扣案供同案被告乙○○、甲○○、丁○○、戊○○犯罪所用之物品,自毋庸於被告己○○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關於被告己○○與屋主李堂碧所簽訂承租地點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址之租賃契約書1本,因被告己○○原簽訂本租賃契約書時,係欲供家人使用,係嗣後因家人使用情況有變,始轉提供給被告乙○○、甲○○、丁○○、戊○○等人做為詐騙機房使用。故亦難認定被告己○○於簽訂前揭租賃契約書時,已有犯本案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故尚難認前揭租賃契約書係供被告己○○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無從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及甲○○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參與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犯行。因認被告乙○○及甲○○此部分犯行,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甲○○涉犯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罪嫌,乃以被告乙○○、甲○○於原審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王曰法之供述,及於扣案筆記型電腦內分析鑑識取得被害人王曰法受詐騙後所匯入之人頭帳戶即 張小洪 中國農業銀行帳戶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乙○○及甲○○於本院時均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皆辯稱:渠等於被害人王曰法受詐騙而匯款時,均尚未參與本案之詐騙集團等語。辯護人亦為相同之辯護。
四、經查:㈠被告乙○○於警、偵訊及原審103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時均
陳稱:伊最早係在103年5月初進入臺中市○○路○段○○○號4樓之5詐騙機房等語(分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29頁、第225頁背面,原審卷第29頁背面);被告甲○○於警、偵訊及原審103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時則陳稱:伊係在103年
4月底左右加入詐騙集團(見偵字第27406號卷第96頁、第
229頁,原審卷第30頁);被告乙○○及甲○○均直待原審
104年6月25日審理時,經審判長訊問犯罪事實時,始均概括坦承對於被訴及被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均沒有意見,認罪等語(見原審卷第144頁背面、第145頁背面)。蓋被告乙○○及甲○○於原審審理時,因已就經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⒘之犯罪事實均為認罪之陳述,故原審即未針對渠等實際參與之時間點再予釐清;惟因被告乙○○及甲○○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就渠等之參與時間點有所爭執,且觀諸前揭被告乙○○及甲○○就其等參與時間點之供述情況,實難僅因被告乙○○及甲○○於原審審理時就附表一全部犯罪事實均為認罪之表示,即認被告乙○○及甲○○確於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時間點,皆已參與本案之詐騙集團。
㈡證人即曾參與此詐騙集團之 鄭豐斌 於警詢時證稱:其約在10
3年4月底加入此詐欺集團,工作地點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櫻花涵舍社區。而在該社區時,成員僅有其、乙○○及甲○○共3人。其加入該詐騙集團時,該房屋就租好,其就跟乙○○及甲○○一起進入詐欺水房等語(見少年偵字第8號卷第83頁)。從而,依照證人鄭豐斌前揭證述可知,其係與被告乙○○及甲○○在同一時間點加入詐欺集團,且其等加入後,即係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櫻花涵舍社區做為詐騙機房,而其等均係在該址房屋已談妥租賃事宜後始加入本詐欺集團。而被告丁○○係於103年4月24日出面向出租人 賴敬哲 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址,且租賃期間為103年5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扣案可資佐證;另再參諸前揭證人鄭豐斌證述其與被告乙○○及甲○○之加入時間點,足認本案被告乙○○及甲○○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點,至早亦應係在前址租賃契約簽訂之後,即在103年4月24日之後為是。
㈢從而,依照目前卷證資料,既僅能證明被告乙○○及甲○○
係在103年4月24日後始加入本案之跨國詐欺集團,即尚難逕認被告乙○○及甲○○有參與附表一編號⒈所示被害人王曰法於103年4月23日遭詐騙並於同日接續匯款之詐欺取財行為。
㈣綜上所述,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
而依卷證顯示之客觀證據,雖可認定附表一編號⒈之被害人王曰法有受詐騙而匯款之情,惟尚難認乙○○及甲○○有參與附表一編號⒈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自難僅以被告乙○○及甲○○於原審審理時單一次且概括性之認罪表示,即認被告乙○○及甲○○亦涉有附表一編號⒈之犯行。本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條文及判例,不得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被告乙○○及甲○○有罪之論斷。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及甲○○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及甲○○此部分犯行既屬不能證明,依首揭規定,此部分應為被告乙○○及甲○○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
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被告丁○○、乙○○及甲○○被訴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⒌部分,檢察官及被告丁○○、乙○○及甲○○均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匯款時間│被害人匯款帳戶│匯入之人頭帳戶帳│詐騙金額│相關證據│罪名及宣告刑│││姓名│││號、戶名│(人民幣)│││├──┼───┼──────┼────────┼────────┼─────┼───────┼────────────┤│1.│王曰法│103年4月23日│未提供│中國農業銀行帳號│30,000元│1.被害人王曰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午10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20,000元│在中國地區製│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獲詐騙電話後││215號││作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同日下午1││戶名:張小洪││(見少連偵字│至6.、8.至17.、20.至25.││││時許接續匯款││││第8號卷㈡第9│、附表四編號1.至4.、6.至││││││││0至91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2.自扣案筆記型│沒收。││││││││電腦內分析鑑│││││││││識取得之左揭│││││││││張小洪帳戶資│││││││││料(見少連偵│││││││││字第8號卷㈢│││││││││第13頁)││├──┼───┼──────┼────────┼────────┼─────┼───────┼────────────┤│2.│陳莉│103年5月18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中國工商銀行帳號│200,000元│1.被害人陳莉在│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接獲詐騙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地區製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後,於103年5│697號│864號││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月27日匯款│戶名: 陳中明 │戶名:劉風濤││見少連偵字第│至6.、8.至17.、20.至25.│││├──────┼────────┼────────┼─────┤8號卷㈡第92│、附表四編號1.至4.、6.至││││103年6月1日│中國農業銀行帳號│中國農業銀行帳號│70,000元│至93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接續匯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自扣案筆記型│沒收。│││││713號│679號││電腦內分析鑑│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戶名:陳中明│戶名:邢素飛││識取得之左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邢素飛帳戶資│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料(見少連偵│8.至17.、20.至25.、附表││││││││字第8號卷㈢│四編號1.至4.、6.至68.、7││││││││第18頁)│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3.│鄭元鵬│103年5月25日│未提供│北京中國銀行帳號│200,000元│1.被害人鄭元鵬│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下午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地區製│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獲詐騙電話後││990號││作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於同年月26││戶名: 張泰 ││(見少連偵字│至6.、8.至17.、20.至25.││││日接續匯款│├────────┼─────┤第8號卷㈡第9│、附表四編號1.至4.、6.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90,000元│4至95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0000000000000000││2.自扣案筆記型│沒收。││││││215號││電腦內分析鑑│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戶名:張小洪││識取得之左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張泰帳戶資料│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見少連偵字│8.至17.、20.至25.、附表││││││││第8號卷㈢第2│四編號1.至4.、6.至68.、7││││││││1頁)│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3.自扣案筆記型│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電腦內分析鑑│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識取得之左揭│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張小洪帳戶資│至6.、8.至17.、20.至25.││││││││料(見少連偵│、附表四編號1.至4.、6.至││││││││字第8號卷㈢│68.、74.至75.所示之物均││││││││第13頁)│沒收。│├──┼───┼──────┼────────┼────────┼─────┼───────┼────────────┤│4.│林仁琴│103年6月12日│帳號000000000000│郵政儲蓄銀行帳號│30,000元│1.被害人林仁琴│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下午1時48分│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55,000元│在中國地區製│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許接獲詐騙電│戶名:林仁琴│416號││作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話後,於同年││戶名:郭兆慶││(見少連偵字│至6.、8.至17.、20.至25.││││103年6月13日││││第8號卷㈡第9│、附表四編號1.至4.、6.至││││接續匯款││││6至97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2.被害人林仁琴│沒收。││││││││提出之轉帳憑│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單1張(見少連│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偵字第8號卷│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㈡第97頁背面│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2.自扣案筆記型│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電腦內分析鑑│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識取得之左揭│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郭兆慶帳戶資│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料(見少連偵│至6.、8.至17.、20.至25.││││││││字第8號卷㈢│、附表四編號1.至4.、6.至││││││││第19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5.│金荷琴│103年6月16日│未提供│中國農業銀行帳號│38,100元│1.被害人金荷琴│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下午1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地區製│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獲詐騙電話後││215號││作之詢問筆錄│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於同日下午││戶名:張小洪││(見少連偵字│至6.、8.至17.、20.至25.││││4時20分 許匯 ││││第8號卷㈡第9│、附表四編號1.至4.、6.至││││款││││8至99頁)│68.、74.至75.所示之物均││││││││2.自扣案筆記型│沒收。││││││││電腦內分析鑑│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識取得之左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張小洪帳戶資│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料(見少連偵│8.至17.、20.至25.、附表││││││││字第8號卷㈢│四編號1.至4.、6.至68.、7││││││││第13頁)│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6.│陳賢根│103年6月21日│未提供│中國農業銀行帳號│20,900元│1.被害人陳賢根│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上午接獲詐騙││0000000000000000│20,000元│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電話後,於同││676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日接續匯款││戶名: 沈培 良││(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00至101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 沈培良 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20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7.│蔣曉倩│103年6月22日│未提供│郵政儲蓄銀行帳號│17,400元│1.被害人蔣曉倩│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4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900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匯款││戶名:曲恆玉││(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02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曲恆玉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19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8.│張紀東│103年6月26日│帳號000000000000│北京中國銀行帳號│70,000元│1.被害人張紀東│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上午8時許接│號│0000000000000000│38,000元│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561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接續││戶名: 陳麗娟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匯款││││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03至104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被害人張紀東│.至4.、6.至68.、74.至75.││││││││提出之中國銀│所示之物均沒收。││││││││行個人業務交│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易單1張(見少│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連偵字第8號│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卷㈡第104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背面)│編號2.至6.、8.至17.、20.││││││││2.自扣案筆記型│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電腦內分析鑑│、6.至68.、74.至75.所示││││││││識取得之左揭│之物均沒收。││││││││陳麗娟帳戶資│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料(見少連偵│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字第8號卷㈢│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第21頁)│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9.│劉寧│103年7月9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中國工商銀行帳號│3,410元│1.被害人劉寧在│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地區製作│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210號│855號││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匯款│戶名:劉寧│戶名: 徐志杰 ││見少連偵字第│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8號卷㈡第106│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至107頁)、發│.、20.至25.、附表四編號1││││││││生情況報告表│.至4.、6.至68.、74.至75.││││││││(見少連偵字│所示之物均沒收。││││││││第8號卷㈡第1│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11頁背面)│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2.被害人劉寧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出之轉帳帳號│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1張(見少連偵│編號2.至6.、8.至17.、20.││││││││字第8號卷㈡│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第108頁背面)│、6.至68.、74.至75.所示││││││││2.自扣案筆記型│之物均沒收。││││││││電腦內分析鑑│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識取得之左揭│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徐志杰帳戶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料(見少連偵│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字第8號卷㈢│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第22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0.│胡萍│103年7月22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中國工商銀行帳號│9,512元│1.被害人胡萍在│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上午8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地區製作│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許接獲詐騙電│366號│305號││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話後,於同日│戶名:胡萍│戶名: 呂昌苓 ││見少連偵字第│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匯款││││8號卷㈡第115│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至116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呂昌苓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13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1.│吳劍云│103年7月28日│中國農業銀行帳號│中國農業銀行帳號│11,400元│1.被害人吳劍云│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接獲詐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600元│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電話後,於同│276號│874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日匯款│戶名:吳劍云│戶名: 李元軍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103年7月29日│││9,800元│17至118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接續匯款│││10,000元│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5,000元│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5,000元│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5,000元│李元軍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5,000元│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9,900元│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9,900元│第18頁)│編號2.至6.、8.至17.、20.│││││││10,100元││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900元││、6.至68.、74.至75.所示│││││││5,800元││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2.│丁夢佳│103年7月31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中國建設銀行帳號│30,000元│1.被害人丁夢佳│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5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元│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許接獲詐騙電│133號│676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話後,於同日│戶名:丁夢佳│戶名: 呂茂林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接續匯款││││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19至120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呂茂林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23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3.│葛仁苮│103年7月31日│帳號000000000000│中國建設銀行帳號│150,000元│1.被害人葛仁苮│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4時許接│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044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匯款││戶名: 李孝全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1至122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李孝全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24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4.│倪利剛│103年8月21日│未提供│中國農業銀行帳號│15,500元│1.被害人倪利剛│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874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於同日下午││戶名:李元軍││(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5時許匯款││││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3至125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103年8月23日│││48,100元│2.被害人倪利剛│.至4.、6.至68.、74.至75.││││接續匯款│││50,000元│提出之中國農│所示之物均沒收。││││││││業銀行自助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備客戶通知書│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9張(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字第8號卷㈡│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125頁背面│編號2.至6.、8.至17.、20.││││││││至第126頁)│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2.自扣案筆記型│、6.至68.、74.至75.所示││││││││電腦內分析鑑│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李元軍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料(見少連偵│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字第8號卷㈢│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第18頁)│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5.│陳鋒│103年9月3日│中國農業銀行帳號│中國農業銀行帳號│1,300元│1.被害人陳鋒在│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下午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地區製作│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761號│449號││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同日即匯款│戶名:陳鋒│戶名:高峰││見少連偵字第│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8號卷㈡第127│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高峰帳戶資料│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見少連偵字│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第8號卷㈢第2│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5頁)│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6.│林文廣│103年9月14日│中國招商銀行帳號│中國建設銀行帳號│14,500元│1.被害人林文廣│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中午12時許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獲詐騙電話後│號│519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同日即接續├────────┤戶名: 馬文毅 ├─────┤(見少連偵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匯款│帳號000000000000││5,800元│第8號卷㈡第1│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5008號│││28至129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帳號000000000000││3,400元│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8313號│││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馬文毅帳戶資│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中國建設銀行帳號│││料(見少連偵│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0000000000000000││24,000元│字第8號卷㈢│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082號│││第23頁、第26│編號2.至6.、8.至17.、20.││││││││頁)│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17.│蔡梅君│103年10月12│未提供│中國建設銀行帳號│25,543元│1.被害人蔡梅君│乙○○共同犯刑法第339條││││日下午接到詐││0000000000000000││在中國地區製│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騙電話後,同││020號││作之詢問筆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日即接續分成││戶名:趙建亮││(見偵字第274│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數筆匯款││││06號卷第40至│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41頁)│.、20.至25.、附表四編號1││││││││2.自扣案筆記型│.至4.、6.至68.、74.至75.││││││││電腦內分析鑑│所示之物均沒收。││││││││識取得之左揭│甲○○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趙建亮帳戶交│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易明細、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資料(見偵字│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第27406號卷│編號2.至6.、8.至17.、20.││││││││第38頁、少連│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偵字第8號卷│、6.至68.、74.至75.所示││││││││㈢第23頁)│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至6.、8.至17.、20.│││││││││至25.、附表四編號1.至4.│││││││││、6.至68.、74.至75.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持有人│是否沒收│├───┼───────────────────────┼───┼────┤│1-1.│U盾1顆891 劉珊 (上海車數字)│乙○○│是│├───┼───────────────────────┼───┼────┤│1-2.│U盾1顆618 董民鑒 (即帳號後3碼)│乙○○│是│├───┼───────────────────────┼───┼────┤│1-3.│U盾1顆687付 元敏 (即帳號後3碼)│乙○○│是│├───┼───────────────────────┼───┼────┤│1-4.│U盾1顆652 陳秀盟 (即帳號後3碼)│乙○○│是│├───┼───────────────────────┼───┼────┤│1-5.│U盾1顆817陳秀盟(即帳號後3碼)│乙○○│是│├───┼───────────────────────┼───┼────┤│1-6.│U盾1顆275 蔡碩 (即帳號後3碼)│乙○○│是│├───┼───────────────────────┼───┼────┤│1-7.│U盾1顆770 付元敏 (即帳號後3碼)│乙○○│是│├───┼───────────────────────┼───┼────┤│1-8.│U盾1顆270劉珊(即帳號後3碼)│乙○○│是│├───┼───────────────────────┼───┼────┤│1-9.│U盾1顆482蔡碩(即帳號後3碼)│乙○○│是│├───┼───────────────────────┼───┼────┤│1-10.│U盾1顆617 沙梅 (即帳號後3碼)│乙○○│是│├───┼───────────────────────┼───┼────┤│2-1.│ 張鑫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2.│劉風濤、 李雨磊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3.│ 劉學靜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4.│ 王建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5.│ 高也鑫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6.│ 張凱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7.│曲恆玉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8.│郭兆慶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9.│ 于慧 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10.│戴豐炳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11.│劉風濤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12.│劉風濤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13.│郭兆慶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14.│張泰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15.│戴豐炳電話卡1張00000000000(電話卡)│乙○○│是│├───┼───────────────────────┼───┼────┤│2-16.│中國農業銀行帳戶電話卡11張( 李前榮 00000000000、│乙○○│是│││ 金志新 00000000000、 樊志軍 00000000000、 李一飛 13│││││000000000、 張淑民 00000000000、 劉鳳鳴 000000000│││││62、曲恆玉00000000000、 李開波 00000000000、沈培│││││良00000000000、 刑素飛 00000000000、 褚明明 156004│││││50182)(電話卡)│││├───┼───────────────────────┼───┼────┤│2-17.│中國建設銀行帳戶電話卡8張(于慧00000000000、羅│乙○○│是│││ 秀軍 00000000000、 劉春梅 00000000000、褚明明1326│││││0000000、 陳風超 00000000000、 馬琴麗 00000000000│││││、 朱恆岳 00000000000、 張永江 00000000000)(電話卡│││││)│││├───┼───────────────────────┼───┼────┤│2-18.│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電話卡7張( 石天后 00000000000、│乙○○│是│││ 盧鋒 00000000000、朱恆岳00000000000、趙建亮1316│││││0000000、戴風炳00000000000、曲恆玉00000000000│││││、 郝京京 、丁方俠00000000000)(電話卡)│││├───┼───────────────────────┼───┼────┤│2-19.│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電話卡2張( 劉志齊 00000000000、│乙○○│是│││ 鍾岩 00000000000)(電話卡)│││├───┼───────────────────────┼───┼────┤│2-20.│中國農業銀行帳戶電話卡2張( 田文博 00000000000、│乙○○│是│││ 武守杰 00000000000)(電話卡)│││├───┼───────────────────────┼───┼────┤│2-21.│交通銀行帳戶電話卡1張( 胡美華 00000000000)(電話│乙○○│是│││卡)│││├───┼───────────────────────┼───┼────┤│3-1.│U盾1顆522 李強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乙○○│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 工建農 )│││├───┼───────────────────────┼───┼────┤│3-2.│U盾1顆336 江南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乙○○│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3-3.│U盾1顆 趙利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工│乙○○│是│││建農)│││├───┼───────────────────────┼───┼────┤│3-4.│U盾1顆351曲藝(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乙○○│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3-5.│U盾1顆 莫迅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電│乙○○│是│││話卡1張00000000000)(工建農)│││├───┼───────────────────────┼───┼────┤│3-6.│U盾1顆804 朱麗娜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乙○○│是│││4)(工建農)│││├───┼───────────────────────┼───┼────┤│3-7.│U盾1顆272張淑民(工建農)│乙○○│是│├───┼───────────────────────┼───┼────┤│3-8.│U盾1顆鍾岩(工建農)│乙○○│是│├───┼───────────────────────┼───┼────┤│4-1.│U盾1顆李孝全(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電話│乙○○│是│││卡1張00000000000)(備用)│││├───┼───────────────────────┼───┼────┤│4-2.│U盾1顆 姚殿強 、密碼器1顆(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乙○○│是│││00000000、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1.│U盾1顆633 郝建剛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乙○○│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2.│U盾1顆 朱學棋 (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乙○○│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3.│U盾1顆張凱(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電話│乙○○│是│││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4.│U盾1顆曲恆玉(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電話│乙○○│是│││卡1張00000000000)(備用)│││├───┼───────────────────────┼───┼────┤│5-5.│U盾1顆270張凱(備用)│乙○○│是│├───┼───────────────────────┼───┼────┤│5-6.│U盾1顆573張泰(備用)│乙○○│是│├───┼───────────────────────┼───┼────┤│5-7.│U盾1顆郭兆慶(備用)│乙○○│是│├───┼───────────────────────┼───┼────┤│6-1.│U盾2顆郭兆慶( 宏利 浩)│乙○○│是│├───┼───────────────────────┼───┼────┤│6-2.│U盾1顆交通508胡美華( 宏利浩 )│乙○○│是│├───┼───────────────────────┼───┼────┤│6-3.│U盾1顆農民875 馬騰霞 (宏利浩)│乙○○│是│├───┼───────────────────────┼───┼────┤│6-4.│U盾1顆中信戴豐炳(宏利浩)│乙○○│是│├───┼───────────────────────┼───┼────┤│6-5.│U盾1顆郵952 雷潚涵 (宏利浩)│乙○○│是│├───┼───────────────────────┼───┼────┤│6-6.│U盾1顆011曲恆玉(宏利浩)│乙○○│是│├───┼───────────────────────┼───┼────┤│6-7.│U盾1顆工商993 榮劉彬 (宏利浩)│乙○○│是│├───┼───────────────────────┼───┼────┤│6-8.│U盾1顆民生932 馮保太 (宏利浩)│乙○○│是│├───┼───────────────────────┼───┼────┤│6-9.│U盾1顆186高也鑫(宏利浩)│乙○○│是│├───┼───────────────────────┼───┼────┤│6-10.│U盾1顆677 劉果 (宏利浩)│乙○○│是│├───┼───────────────────────┼───┼────┤│6-11.│U盾1顆張泰(宏利浩)│乙○○│是│├───┼───────────────────────┼───┼────┤│7-1.│U盾1顆建設777何斌(含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宏利│乙○○│是│││浩)│││├───┼───────────────────────┼───┼────┤│7-2.│U盾1顆020趙建亮(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乙○○│是│││、電話卡1張00000000000)(宏利浩)│││├───┼───────────────────────┼───┼────┤│7-3.│U盾1顆243王建(宏利浩)│乙○○│是│├───┼───────────────────────┼───┼────┤│8-1.│U盾1顆879金志新(金牌組)│乙○○│是│├───┼───────────────────────┼───┼────┤│8-2.│U盾1顆青巴圖(金牌組)│乙○○│是│├───┼───────────────────────┼───┼────┤│8-3.│U盾1顆731 石天佑 (金牌組)│乙○○│是│├───┼───────────────────────┼───┼────┤│9-1.│U盾1顆502曲恆玉(人客來坐百家樂)│乙○○│是│├───┼───────────────────────┼───┼────┤│9-2.│U盾1顆郵局315胡美華(人客來坐百家樂)│乙○○│是│├───┼───────────────────────┼───┼────┤│9-3.│U盾1顆工商707 陳明建 (人客來坐百家樂)│乙○○│是│├───┼───────────────────────┼───┼────┤│9-4.│U盾1顆建設090 羅秀畢 (人客來坐百家樂)│乙○○│是│├───┼───────────────────────┼───┼────┤│9-5.│U盾1顆農業377 魏建華 (人客來坐百家樂)│乙○○│是│├───┼───────────────────────┼───┼────┤│10-1.│U盾1顆706馬琴麗(招財進寶)│乙○○│是│├───┼───────────────────────┼───┼────┤│10-2.│U盾1顆178李一飛(招財進寶)│乙○○│是│├───┼───────────────────────┼───┼────┤│10-3.│U頓1顆365曲恆玉(招財進寶)│乙○○│是│├───┼───────────────────────┼───┼────┤│10-4.│U頓1顆730劉風濤(招財進寶)│乙○○│是│├───┼───────────────────────┼───┼────┤│11-1.│U盾1顆郵局430(大小通吃肥肥)│乙○○│是│├───┼───────────────────────┼───┼────┤│11-2.│U頓1顆576 楊美華 (大小通吃肥肥)│乙○○│是│├───┼───────────────────────┼───┼────┤│11-3.│U盾1顆964 冉富強 (大小通吃肥肥)│乙○○│是│├───┼───────────────────────┼───┼────┤│11-4.│U頓1顆工商414 李楊 (大小通吃肥肥)│乙○○│是│├───┼───────────────────────┼───┼────┤│11-5.│U頓1顆843 陳顯春 (大小通吃肥肥)│乙○○│是│├───┼───────────────────────┼───┼────┤│11-6.│U盾1顆農商421禹海洋(大小通吃肥肥)│乙○○│是│├───┼───────────────────────┼───┼────┤│11-7.│U盾1顆661陳風超(大小通吃肥肥)│乙○○│是│├───┼───────────────────────┼───┼────┤│12-1.│U盾1顆738劉風濤(體驗人生)│乙○○│是│├───┼───────────────────────┼───┼────┤│12-2.│U盾1顆479 劉風鳴 (體驗人生)│乙○○│是│├───┼───────────────────────┼───┼────┤│12-3.│U盾1顆668戴豐炳(體驗人生)│乙○○│是│├───┼───────────────────────┼───┼────┤│12-4.│U盾1顆714朱恆岳(體驗人生)│乙○○│是│├───┼───────────────────────┼───┼────┤│12-5.│U盾1顆715張鑫(體驗人生)│乙○○│是│├───┼───────────────────────┼───┼────┤│12-6.│U盾1顆443于慧(體驗人生)│乙○○│是│├───┼───────────────────────┼───┼────┤│12-7.│U盾1顆301李一飛(體驗人生)│乙○○│是│├───┼───────────────────────┼───┼────┤│12-8.│U盾1顆郵局884(體驗人生)│乙○○│是│├───┼───────────────────────┼───┼────┤│13-1.│U盾1顆工商225車 照穩 (公車)│乙○○│是│├───┼───────────────────────┼───┼────┤│13-2.│U盾1顆979張淑民(公車)│乙○○│是│├───┼───────────────────────┼───┼────┤│13-3.│U盾1顆農民271褚明明(公車)│乙○○│是│├───┼───────────────────────┼───┼────┤│13-4.│U盾1顆287趙建亮(公車)│乙○○│是│├───┼───────────────────────┼───┼────┤│13-5.│U盾1顆595劉志齊(公車)│乙○○│是│├───┼───────────────────────┼───┼────┤│13-6.│U盾1顆工商422 畢豔勇 (公車)│乙○○│是│├───┼───────────────────────┼───┼────┤│13-7.│U盾1顆168 董甫亮 (公車)│乙○○│是│├───┼───────────────────────┼───┼────┤│13-8.│U盾1顆工商701 張青超 (公車)│乙○○│是│├───┼───────────────────────┼───┼────┤│13-9.│U盾1顆工商481 熊星星 (公車)│乙○○│是│├───┼───────────────────────┼───┼────┤│13-10.│U盾1顆679刑素飛(公車)│乙○○│是│├───┼───────────────────────┼───┼────┤│14-1.│U盾3顆建設銀行401劉春梅、455于慧、796 張新 (路小│乙○○│是│││)│││├───┼───────────────────────┼───┼────┤│14-2.│U盾2顆中國銀行924 潘光成 、178曲恆玉(路小)│乙○○│是│├───┼───────────────────────┼───┼────┤│14-3.│U盾1顆645盧鋒(路小)│乙○○│是│├───┼───────────────────────┼───┼────┤│14-4.│U盾1顆857朱恆岳(路小)│乙○○│是│├───┼───────────────────────┼───┼────┤│14-5.│U盾1顆農業578李前榮(路小)│乙○○│是│├───┼───────────────────────┼───┼────┤│14-6.│U盾1顆郵局361(路小)│乙○○│是│├───┼───────────────────────┼───┼────┤│14-7.│U盾1顆交通300戴豐炳(路小)│乙○○│是│├───┼───────────────────────┼───┼────┤│14-8.│U盾1顆郵局900曲恆玉(路小)│乙○○│是│├───┼───────────────────────┼───┼────┤│14-9.│U盾1顆光大銀行022 王福州 (路小)│乙○○│是│├───┼───────────────────────┼───┼────┤│14-10.│U盾1顆024米學棋(路小)│乙○○│是│├───┼───────────────────────┼───┼────┤│15-1.│U盾1顆中國銀行115 程楠楠 (筋肉人)│乙○○│是│├───┼───────────────────────┼───┼────┤│15-2.│U盾1顆農業377曲恆玉(筋肉人)│乙○○│是│├───┼───────────────────────┼───┼────┤│15-3.│U盾1顆郵局416郭兆慶(筋肉人)│乙○○│是│├───┼───────────────────────┼───┼────┤│15-4.│U盾1顆903 劉虎成 (筋肉人)│乙○○│是│├───┼───────────────────────┼───┼────┤│16-1.│U盾1顆建設682單學文(大船再次)│乙○○│是│├───┼───────────────────────┼───┼────┤│16-2.│U盾1顆建設379褚明明(大船再次)│乙○○│是│├───┼───────────────────────┼───┼────┤│16-3.│U盾1顆工商916 刀金濤 (大船再次)│乙○○│是│├───┼───────────────────────┼───┼────┤│16-4.│U盾1顆農業372樊志軍(大船再次)│乙○○│是│├───┼───────────────────────┼───┼────┤│16-5.│U盾1顆農業175田文博(大船再次)│乙○○│是│├───┼───────────────────────┼───┼────┤│16-6.│U盾1顆農商348 馬錦民 (大船再次)│乙○○│是│├───┼───────────────────────┼───┼────┤│16-7.│U盾1顆郵政戴豐炳(大船再次)│乙○○│是│├───┼───────────────────────┼───┼────┤│17.│U盾1顆 李孝全光 大銀行(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乙○○│是│││(桌面上起獲)│││├───┼───────────────────────┼───┼────┤│18.│U盾1顆戴豐炳(含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乙○○│是│││(桌面上起獲)│││├───┼───────────────────────┼───┼────┤│19.│U盾2顆工商銀行689 王杰 、268 侯文凱 (桌面上起獲)│乙○○│是│├───┼───────────────────────┼───┼────┤│20-1.│U盾1顆工商289 徐洋 │乙○○│是│├───┼───────────────────────┼───┼────┤│20-2.│U盾1顆農商140 董付生 │乙○○│是│├───┼───────────────────────┼───┼────┤│20-3.│U盾1顆農商990 許偉 │乙○○│是│├───┼───────────────────────┼───┼────┤│20-4.│U盾1顆農商179 杜虎 │乙○○│是│├───┼───────────────────────┼───┼────┤│20-5.│U盾1顆建設030 馮明明 │乙○○│是│├───┼───────────────────────┼───┼────┤│21-1.│NOKIA牌行動電話1支(中924、301,含SIM卡2張,序│乙○○│是│││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NOKIA牌行動電話1支(郵952、667,門號0000000000│乙○○│是│││2,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3.│NOKIA牌行動電話1支(郵884,含SIM卡1張,門號1324│乙○○│是│││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4.│NOKIA牌行動電話1支(中964、郵315,門號000000000│乙○○│是│││17、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5.│NOKIA牌行動電話1支(郵361、900,含SIM卡2張,門│乙○○│是│││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31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6.│NOKIA牌行動電話1支(交300、573,含SIM卡2張,門│乙○○│是│││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821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7.│NOKIA牌行動電話1支(興011、光022,含SIM卡2張,│乙○○│是│││門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8.│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2張,門號00000000000│乙○○│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9.│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乙○○│是│││1128)(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0.│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郵430 呂振蓉 ,門號13│乙○○│是│││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1.│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浦發郭兆慶,門號131│乙○○│是│││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2.│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中行程楠楠,門號131│乙○○│是│││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3.│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乙○○│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4.│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郵政郭兆慶,門號131│乙○○│是│││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5.│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郵政戴豐炳,門號156│乙○○│是│││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6.│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乙○○│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7.│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乙○○│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8.│ELIYA牌(黑)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2張,門號0000000│乙○○│是│││2392、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19.│ELIYA牌(白)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2張,無法撥打,│乙○○│是│││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0.│UTEC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0│乙○○│是│││,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1.│BlackBerry 黑梅 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乙○○│是│││000000000,工作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2.│BlackBerry黑梅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乙○○│是│││000000000,工作機,序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3.│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乙○○│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4.│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乙○○│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5.│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乙○○│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6.│TAIWAN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0,序│乙○○│是│││號0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1-27.│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客服,門號0000000000,序號3│乙○○│是│││00000000000000)(銀行帳戶申辦之門號)│││├───┼───────────────────────┼───┼────┤│22.│計算機2臺│乙○○│是│├───┼───────────────────────┼───┼────┤│23.│無線分享器(Wi-fi)2臺│乙○○│是│├───┼───────────────────────┼───┼────┤│24.│ASUS 華碩 牌筆記電腦1臺(X550J)│乙○○│是│├───┼───────────────────────┼───┼────┤│25.│臺灣大哥大儲值卡20張,面額300│乙○○│是│├───┼───────────────────────┼───┼────┤│26.│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0V)│乙○○│是│├───┼───────────────────────┼───┼────┤│27.│BlackBerry黑梅牌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序號3570│甲○○│是│││0000000000000)│││├───┼───────────────────────┼───┼────┤│28.│計算機1臺│甲○○│是│├───┼───────────────────────┼───┼────┤│29.│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0V)│甲○○│是│├───┼───────────────────────┼───┼────┤│30-1.│U盾1顆 郭曼麗 │甲○○│是│├───┼───────────────────────┼───┼────┤│30-2.│U盾1顆魏借│甲○○│是│├───┼───────────────────────┼───┼────┤│30-3.│U盾1顆 司海雪 │甲○○│是│├───┼───────────────────────┼───┼────┤│30-4.│U盾1顆 王永利 │甲○○│是│├───┼───────────────────────┼───┼────┤│30-5.│U盾1顆 邢利紅 │甲○○│是│├───┼───────────────────────┼───┼────┤│30-6.│U盾1顆 李彬仰 │甲○○│是│├───┼───────────────────────┼───┼────┤│30-7.│U盾1顆 丁贏 │甲○○│是│├───┼───────────────────────┼───┼────┤│30-8.│U盾1顆554 管亮亮 │甲○○│是│├───┼───────────────────────┼───┼────┤│30-9.│U盾1顆939 齊家合 │甲○○│是│├───┼───────────────────────┼───┼────┤│30-10.│U盾1顆民生272曲恆玉│甲○○│是│├───┼───────────────────────┼───┼────┤│30-11.│U盾1顆826 王龍 │甲○○│是│├───┼───────────────────────┼───┼────┤│30-12.│U盾1顆民生940 崔小花 │甲○○│是│├───┼───────────────────────┼───┼────┤│30-13.│U盾1顆 李偉船 │甲○○│是│├───┼───────────────────────┼───┼────┤│30-14.│U盾1顆民生145 周超 │甲○○│是│├───┼───────────────────────┼───┼────┤│30-15.│U盾1顆 王雙雙 │甲○○│是│├───┼───────────────────────┼───┼────┤│30-16.│U盾1顆415 侯少現 │甲○○│是│├───┼───────────────────────┼───┼────┤│30-17.│U盾1顆 全嫚妮 │甲○○│是│├───┼───────────────────────┼───┼────┤│30-18.│U盾1顆 韓璐 │甲○○│是│├───┼───────────────────────┼───┼────┤│30-19.│U盾1顆民生553張凱│甲○○│是│├───┼───────────────────────┼───┼────┤│30-20.│U盾1顆274 屈小蛟 │甲○○│是│├───┼───────────────────────┼───┼────┤│30-21.│U盾1顆 高鵬舉 │甲○○│是│├───┼───────────────────────┼───┼────┤│30-22.│U盾1顆308 袁斌 │甲○○│是│├───┼───────────────────────┼───┼────┤│30-23.│U盾1顆 靳海濤 │甲○○│是│├───┼───────────────────────┼───┼────┤│31.│隨身碟1顆│甲○○│是│├───┼───────────────────────┼───┼────┤│32.│USB擴充器3組│甲○○│是│├───┼───────────────────────┼───┼────┤│33.│銀行帳號對照表13張│乙○○│是│├───┼───────────────────────┼───┼────┤│34.│U盾1顆458 祁月榮 │戊○○│是│├───┼───────────────────────┼───┼────┤│35.│Wi-fi分享器2臺│乙○○│是│├───┼───────────────────────┼───┼────┤│36.│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0J)│戊○○│是│├───┼───────────────────────┼───┼────┤│37.│ASUS華碩牌筆記電腦1臺(X552V)│乙○○│是│└───┴───────────────────────┴───┴────┘附表三:(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號前被告丁○○
身上及其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持有人│是否沒收│├──┼────────────────────────┼───┼────┤│1.│LG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丁○○│否│││961)│││├──┼────────────────────────┼───┼────┤│2.│BlackBerry黑梅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丁○○│是│││號00000000000000000)│││├──┼────────────────────────┼───┼────┤│3.│BlackBerry黑梅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丁○○│是│││號00000000000000000)│││├──┼────────────────────────┼───┼────┤│4.│ELIYA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丁○○│是│││328325)│││├──┼────────────────────────┼───┼────┤│5.│HUGLGA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丁○○│是│├──┼────────────────────────┼───┼────┤│6.│4GWiMAX隨身Wi-Fi分享器1臺│丁○○│是│├──┼────────────────────────┼───┼────┤│7.│HTC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己○○│否│││2229)│││├──┼────────────────────────┼───┼────┤│8.│中國工商銀行U盾1個(0000000000)│丁○○│是│├──┼────────────────────────┼───┼────┤│9.│中國民生銀行U寶1個(0000000000000000)│丁○○│是│├──┼────────────────────────┼───┼────┤│10.│中國民生銀行U寶1個(0000000000000000)│丁○○│是│├──┼────────────────────────┼───┼────┤│11.│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12.│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丁○○│是│├──┼────────────────────────┼───┼────┤│13.│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丁○○│是│├──┼────────────────────────┼───┼────┤│14.│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丁○○│是│├──┼────────────────────────┼───┼────┤│15.│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丁○○│是│├──┼────────────────────────┼───┼────┤│16.│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丁○○│是│├──┼────────────────────────┼───┼────┤│17.│銀聯卡5張│丁○○│是│├──┼────────────────────────┼───┼────┤│18.│K他命1罐(6.10公克,含瓶重)│丁○○│否│├──┼────────────────────────┼───┼────┤│19.│K盤1個│丁○○│否│├──┼────────────────────────┼───┼────┤│20.│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丁○○│是│││之5)│││├──┼────────────────────────┼───┼────┤│21.│中國聯通SIM卡4張│丁○○│是│├──┼────────────────────────┼───┼────┤│22.│銀聯卡44張│丁○○│是│├──┼────────────────────────┼───┼────┤│23.│銀聯卡19張│丁○○│是│├──┼────────────────────────┼───┼────┤│24.│銀聯卡22張│丁○○│是│├──┼────────────────────────┼───┼────┤│25.│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丁○○│是│├──┼────────────────────────┼───┼────┤│26.│現金新臺幣79,000元│丁○○│否│└──┴────────────────────────┴───┴────┘附表四:(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7)┌──┬────────────────────────┬───┬────┐│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持有人│是否沒收│├──┼────────────────────────┼───┼────┤│1.│網路分享器1組(SN:Z000000000)│丁○○│是│├──┼────────────────────────┼───┼────┤│2.│網路分享器1組(SN:Z000000000)│丁○○│是│├──┼────────────────────────┼───┼────┤│3.│網路分享器1組(SN:Z000000000)│丁○○│是│├──┼────────────────────────┼───┼────┤│4.│網路分享器1組(無插頭)(SN:Z000000000)│丁○○│是│├──┼────────────────────────┼───┼────┤│5.│IPAD1臺(序號:DMRK/TGAF186)│己○○│否│├──┼────────────────────────┼───┼────┤│6.│筆記本2本│丁○○│是│├──┼────────────────────────┼───┼────┤│7.│記事紙1張(記載U盾資料)│丁○○│是│├──┼────────────────────────┼───┼────┤│8.│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9.│中國聯通SIM卡1張( 喬永俊 )│丁○○│是│├──┼────────────────────────┼───┼────┤│10.│中國農業銀行U盾1個(喬永俊)│丁○○│是│├──┼────────────────────────┼───┼────┤│11.│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丁○○│是│├──┼────────────────────────┼───┼────┤│12.│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13.│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1張(客戶 王剛剛 )│丁○○│是│├──┼────────────────────────┼───┼────┤│14.│U盾1個( 馬春明 )│丁○○│是│├──┼────────────────────────┼───┼────┤│15.│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16.│中國聯通SIM卡1張(馬春明)│丁○○│是│├──┼────────────────────────┼───┼────┤│17.│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18.│中國聯通SIM卡1張(李強)│丁○○│是│├──┼────────────────────────┼───┼────┤│19.│U盾1個(李強)│丁○○│是│├──┼────────────────────────┼───┼────┤│20.│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密碼器1個│丁○○│是│├──┼────────────────────────┼───┼────┤│21.│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22.│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23.│中國工商銀行憑證4張(杜虎)│丁○○│是│├──┼────────────────────────┼───┼────┤│24.│中國農業銀行U盾1個│丁○○│是│├──┼────────────────────────┼───┼────┤│25.│中國聯通SIM卡1張(李孝全)│丁○○│是│├──┼────────────────────────┼───┼────┤│26.│中國建設銀行U盾1個│丁○○│是│├──┼────────────────────────┼───┼────┤│27.│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28.│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29.│中國建設銀行服務簽約回執2張( 董志剛 )│丁○○│是│├──┼────────────────────────┼───┼────┤│30.│中國建設銀行U盾1個│丁○○│是│├──┼────────────────────────┼───┼────┤│31.│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32.│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33.│中國建設銀行特殊業務申請書3張( 任泉 )│丁○○│是│├──┼────────────────────────┼───┼────┤│34.│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丁○○│是│├──┼────────────────────────┼───┼────┤│35.│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36.│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1張( 連明 )│丁○○│是│├──┼────────────────────────┼───┼────┤│37.│中國工商銀行U盾1個│丁○○│是│├──┼────────────────────────┼───┼────┤│38.│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39.│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40.│中國工商銀行憑證4張(任泉)│丁○○│是│├──┼────────────────────────┼───┼────┤│41.│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密碼器1個│丁○○│是│├──┼────────────────────────┼───┼────┤│42.│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43.│中國工商銀行憑證3張(張淑民)│丁○○│是│├──┼────────────────────────┼───┼────┤│44.│交通銀行U盾1個│丁○○│是│├──┼────────────────────────┼───┼────┤│45.│交通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丁○○│是│├──┼────────────────────────┼───┼────┤│46.│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47.│交通銀行私人業務受理書2張(李孝全)│丁○○│是│├──┼────────────────────────┼───┼────┤│48.│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丁○○│是│├──┼────────────────────────┼───┼────┤│49.│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2張(卡號:①000000000000000、│丁○○│是│││②000000000000000)│││├──┼────────────────────────┼───┼────┤│50.│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51.│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2張(客戶: 李偲 )│丁○○│是│├──┼────────────────────────┼───┼────┤│52.│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丁○○│是│├──┼────────────────────────┼───┼────┤│53.│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丁○○│是│├──┼────────────────────────┼───┼────┤│54.│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55.│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1張(客戶: 李旭 )│丁○○│是│├──┼────────────────────────┼───┼────┤│56.│中國民生銀行民生U寶1個│丁○○│是│├──┼────────────────────────┼───┼────┤│57.│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丁○○│是│├──┼────────────────────────┼───┼────┤│58.│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丁○○│是│├──┼────────────────────────┼───┼────┤│59.│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60.│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1張(客戶: 張攀新 )│丁○○│是│├──┼────────────────────────┼───┼────┤│61.│身分證影本1張(客戶:張攀新)│丁○○│是│├──┼────────────────────────┼───┼────┤│62.│中國民生銀行U盾1個( 君超富 )│丁○○│是│├──┼────────────────────────┼───┼────┤│63.│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丁○○│是│├──┼────────────────────────┼───┼────┤│64.│中國聯通SIM卡1張│丁○○│是│├──┼────────────────────────┼───┼────┤│65.│U盾1個( 嚴正平 0000000000)│丁○○│是│├──┼────────────────────────┼───┼────┤│66.│中國民生銀行銀聯卡6張│丁○○│是│├──┼────────────────────────┼───┼────┤│67.│中國聯通SIM卡7張│丁○○│是│├──┼────────────────────────┼───┼────┤│68.│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1張( 劉莉琳 )│丁○○│是│├──┼────────────────────────┼───┼────┤│69.│葡萄糖粉末1包│丁○○│否│├──┼────────────────────────┼───┼────┤│70.│毒品殘渣袋2袋(無法磅秤)│丁○○│否│├──┼────────────────────────┼───┼────┤│71.│注射針筒4支│丁○○│否│├──┼────────────────────────┼───┼────┤│72.│K他命刮卡1張│丁○○│否│├──┼────────────────────────┼───┼────┤│73.│K盤(含盒)1組│丁○○│否│├──┼────────────────────────┼───┼────┤│74.│USB分享器1個│丁○○│是│├──┼────────────────────────┼───┼────┤│75.│筆記型電腦1臺(型號:X550V)│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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