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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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018號抗告人 蔡添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蔡添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1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諭知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周盈文法官蔡憲德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