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證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成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而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非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於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即「108年2月24日」前所犯,惟編號5所示之罪,係於「108年3月27日」,即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揆諸上開說明,編號5之罪自無從與編號1至4之罪合併定執行刑,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月,並於108年5月28日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則聲請人對於如附表1至4所示之罪,重複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亦不得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107年9月19日10時9│107年10月15日9時26│││犯罪日期│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107年05月16日│││時│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34號、3937號│字第3734號、3937號│字第25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231號│107年度簡字第4231號│107年度簡字第30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1月18日│108年01月18日│108年02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231號│107年度簡字第4231號│107年度簡字第3007號││判決││││││├────┼──────────┼──────────┼──────────┤││判決│108年02月24日│108年02月24日│108年03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04月28日│108年0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號│第1819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0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0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3月13日│108年11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0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01│││判決│││號│││├────┼──────────┼──────────┼──────────┤││判決│108年04月09日│108年12月31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4之罪,曾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