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紀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紀瑞於民國91年3月2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2月
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計新臺幣101,109元,暨自民國9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