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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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顯 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104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