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歐沛岑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東新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