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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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今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金智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金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
43、193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6部分,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45、11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是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24、9235、15742、││年度案號│169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43、19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43、1930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43、19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8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86、6013、630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8424、9235、1574│464號│││2號、169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45、1163號││││1043、19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6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405、1163號││││1043、1930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3日│109年4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同附表編號1至3│附表編號5至6,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備註欄所示。│院108年度訴字第1045、1163號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24號。│└────────┴────────┴─────────────────┘┌────────┬────────┬────────┬────────┐│編號│7│(空白)│(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2039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第109年度執字││││第65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