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可稽),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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