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惠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九個月(此次准予延期九個月,加計本院一百零二年度消債聲字第三五號裁定准予延長之八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一年五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止,復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止,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25日遭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公司歇業或轉讓」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失業初期以失業給付及遭資遣而領取之資遣費勉強履行更生方案,然扣除每月生活必要開銷後已無所剩,致履行確有困難。又聲請人前報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2月份之職業培訓課程(自102年12月起至103年6月底止),待培訓結束後1個月內若順利覓得工作得繼續履行更生方案,故於102年11月向鈞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間。雖聲請人之培訓課程已結束,然按更生方案每月所需還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未來再次就業之工作每月薪水至少需達40,000元以上始足以支應,聲請人雖面試多項工作,然迄今均無法順利覓得合適工作,故無力負擔更生方案還款金額,遂聲請鈞院准許再延長履行期間至10
4年4月止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
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更生方案認可裁定,查核相符。然今,聲請人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並有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年資查詢以證其詞。然上開勞工保限年資查詢之下載時間為102年10月17日,尚難知悉聲請人有無投保資料,是本院乃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資料,此有本院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1紙附卷可憑。準此,聲請人所陳其尚未覓得合適工作,並非無據,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再次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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