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
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月1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運輸第二級毒品│違反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2月7日│93年8月18日後之8月間││││某日、93年10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3160號│95年度偵字第861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52號│95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實├──┼───────────┼───────────┤│審│判決│95年9月27日│95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52號│95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判├──┼───────────┼───────────┤│決│確定│95年10月30日│95年7月10日│││日期│││├─┴──┼───────────┼───────────┤│合於中華│(空白)│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空白)│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空白)│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折算標準││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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