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7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瓊章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年度重訴字第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瓊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案件,因被告業已坦承犯行,確有悔意,且胞弟簡瓊緯因車禍受傷嚴重,兩側顱骨均遭切除,亟需被告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本院斟酌被告上開罪嫌確實重大,且為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情節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依客觀社會通念,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蓋然率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聲請人有棄保逃亡之虞,是揆諸上開說明,認目前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被告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