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20%請求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