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240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霞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240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