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199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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