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