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475號抗告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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