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9號債權人 許淑華 債權人 許李玉美 債權人 許淑惠 債權人 林修齊 債權人 林貝家 債權人 林志賢 債權人 林碧靜 債權人 林碧珍 債權人 曾筱雰 債權人 莊玲芳 債權人 鄧成 債權人 吳禧 債權人 許秀錦 前列十三人共同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華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李玉美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惠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修齊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貝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志賢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碧靜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碧珍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筱雰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玲芳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成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禧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秀錦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