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素蔭
陳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現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素蔭、陳芽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2月22日確定,108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詳107年度偵字第699號卷第21頁),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700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詳107年度查扣字第137號卷第4頁之107年度扣保字第4號扣押物品清單),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關於沒收之規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又扣案之簽單乃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法第38條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茲查,被告秦素蔭、陳芽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於107年2月22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108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扣案之現金700元,為被告陳芽犯本件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陳芽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7頁)並自動繳回,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同署107年度扣保字第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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