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
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8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劉坤典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