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蘇州芽莊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胜芝 原告 黃詩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石峰琳 被告 鄭進財
曾鴻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複代理人 廖宛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