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峰嘉(原名翁峰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峰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峰嘉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民國98年度訴字第4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確定;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7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58號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2月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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