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百筌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慧琍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周志龍 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百荃合板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百筌合板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上揭規定於裁定仍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