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劉秋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心怡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㈠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㈡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㈢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㈣他項權利證明書。
㈤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㈥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