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復為同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所明定。是債務人如於清債條例施行前,已利用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即須依約清償債務,不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蓋該債務清償方案係經債務人行使程序選擇權而與債權人締結之債務清理契約,其即應受該契約之拘束。且消債條例更生之規範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序減輕債務。是為避免債務人針對已成立之協商方案任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序,須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無法履行原定清償方案,方例外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協商,達成自95年7月起分90期,每月10日清償新臺幣(下同)23,100元之協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3萬元,每月須支付房貸17,000元、日常生活開銷12,678元,且須扶養年邁雙親,女兒又失業待職中,經濟壓力沈重,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聲請人依原協商條件繳納至96年11月,已無力繼續履行,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之95年7月間,業就其積欠各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利用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約定自95年7月起,按年息4.88%分90期,以每月23,100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債務,有協議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收入扣除基本生活開支及扶養雙親、女兒費用外,已無力按原協商條件清償,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惟本件聲請人住在台北市○○○路,有戶籍謄本可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年度最低生活費用,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152元,聲請人陳稱其每月支出生活必要支出、房貸、水電費共29,678元,已高於台北市最低生活費,自無法採計,僅得以14,152元計算。又聲請人雖陳稱須負擔雙親扶養費,惟並未依本院通知敘明其實際支付予受扶養人之金額並提出證據,亦未陳報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且觀諸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之雙親除聲請人外,至少尚有1子 吳光海 為扶養義務人,則聲請人顯未據實陳述。聲請人另主張育有1女每月須支付扶養費5千元,亦未舉證證明,又依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之女業已成年,則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洵屬無據。聲請人自承協商成立時每月收入為3萬元,而依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薪資所得仍為3萬元,其收入並無重大變化,以上開收入扣除每月最低生活費14,152元後,剩餘15,848元,固無法清償與金融機構協商之每月應清償23,100元債務。惟聲請人自95年7月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自95年7月起至96年11月均能依前開協商方案按月還款,足見聲請人清償協商債務,非全以薪資扣除前開計算之費用為基礎,除薪資所得外,尚有其他收入可供運用,惟聲請人於其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說明書中,就收入部分除薪資所得外並未記載其他項目,則其是否據實說明財產狀況,已有可疑,且聲請人縱以其他方式籌款始能依約還款,然並未提出證據以供調查,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亦無此債務,自難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債務人對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協商債務之事實,既無法舉證使本院得確信之證明,自難認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更生於法不合,且其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又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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