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金簡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鎮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未引用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未引用附表,顯係疏漏,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附件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時間金額1 張佩婷 (提告)於111年4月15日16時5分許起,假冒為博客來網路書局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人員,陸續以電話向張佩婷佯稱因系統疏失導致誤設定為大型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云云,致張佩婷陷於錯誤而轉帳111年4月15日17時3分許4萬7800元2 周映彤 (提告)於111年4月15日17時許起,假冒為網路書局客服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陸續以電話向周映彤佯稱因電腦系統疏失,導致消費誤設定為5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周映彤陷於錯誤而轉帳111年4月15日17時51分許4萬3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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