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與告訴人乙○○和解,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時當庭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見偵查卷第五頁),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