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紀佩君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8,976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