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70號上訴人 吳張惠美 被上訴人 郭森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25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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