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經送驗結果確實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卷存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