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佩蓉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