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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