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0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華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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