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安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堅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壹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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