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準。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強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92.11.12至93.02.12止│93.01.27│93.02.12及93.02.13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643號│署93年度偵字第3792、│署93年度偵字第3792、││││4235、10036號│4235、1003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664號│93年上訴字第2043號│93年上訴字第2043號││實├─────────┼───────────┼──────────┼──────────┤│審│判決日期│93.04.30│94.03.10│94.03.10│├─┼─────────┼───────────┼──────────┼──────────┤│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664號│93年上訴字第2043號│93年上訴字第20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5.27│94.03.10│94.04.0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30條第1項│││條第1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不予減刑││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號三罪係數│││││罪併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