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包(共計毛重貳佰零叁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甲○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三一七三號偵查終結,因無法查明上開毒品之持有人而予以逕行簽結。惟該案經警查扣之安非他命七包(共計毛重二百零三點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七包(共計毛重二百零三點一公克),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三一七三號卷第五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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