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與因犯附表編號2、
3、4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刑各如附表編號2、3、4所示,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但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誣告│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應減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85.01.15│86.02.26│90.11.0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85年偵字第4926號│86年偵字第1820號│92年偵續字第22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更㈡字第491│93年重上更㈠字第74號│95年上訴字第18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2.11.19│91.01.06│95.08.1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台上字第3592號│94年台上字第1711號│95年上訴字第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7.15│94.04.07│95.09.05│├─┴─────────┼──────────┼──────────┼──────────┤│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86.07.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續字第22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18號││││實├─────────┼──────────┼──────────┼──────────┤│審│判決日期│95.08.10│││├─┼─────────┼──────────┼──────────┼──────────┤│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9.05│││├─┴─────────┼──────────┼──────────┼──────────┤│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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