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浩喬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
李嘉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浩喬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浩喬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
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108年1月24日、同年3月24日、同年5月24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因犯殺人未遂等罪,分別經原審、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足見被告犯嫌重大,所犯上開罪嫌,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案發後逃匿無蹤,家人均不知其逃亡至何處,有被告之配偶 周金貴 、胞姊 曾淑台 之證述可佐,足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雖被告事後在律師陪同下主動到案,惟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又本案固經本院審結判處被告上述刑期,惟檢察官及被告均得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