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聲請人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歐陽漢菁 律師 鍾薰嫺 律師相對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相對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