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浩喬選任辯護人李文娟律師
李嘉泰律師 陳佳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浩喬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浩喬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嫌,有被害人 羅玉燕 之證述及證人 高顯忠張長發高朝萬謝淑貞 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卷附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出具之被害人於該院之診斷證明書、病歷影本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案發後逃匿無蹤,家人均不知其逃亡至何處,有被告之配偶 周金貴 、胞姊 曾淑台 之證述可憑,足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被告雖事後在律師陪同下主動到案,惟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另參酌起訴書所載被告之犯罪情節,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衡量社會秩序維護、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顯然優於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裁定被告予以羈押,並於107年3月5日裁定被告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曾浩喬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逃亡之事實,可預期將來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參以其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綜上,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諭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且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由以其他手段替代,尚合於比例原則,是被告應自10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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