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60號聲請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民事小額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本院99年度竹小字第6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民事小額判決,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更正云云。惟查,聲請人起訴狀原告當事人欄係記載「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人用印亦同,核與前揭判決所載原告並無不符。參以本件對被告甲○○之債權係由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讓與公告附卷可稽,亦徵本院前揭判決並無顯然記載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欣宜